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各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2]1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山市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校要组织广大师生学习领会,并通过校园网络和校园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布。各区县各校要加大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力度,共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从2013年秋季开始实施学籍管理全国联网并试运行系统,届时将根据国家、省新的管理规定修订本办法。
各区县各校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
黄山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7日
抄送:省教育厅
黄山市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各类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信息是伴随学生在校学习历程的重要信息,是上级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学生扶持、资助、提供保护的依据,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各区县各校要高度重视,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电子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各区县对所辖学校的学籍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市直初中(含新潭、枧忠初中)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籍信息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市直公、民办小学学籍由屯溪区教育局代管。区县间、市直学校间出现学籍管理矛盾,由市教育局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入学和毕业
第四条 每年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各校须在秋季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教育部门须在9月20日前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各校录入学生信息要准确详实,包括学生身份证号、监护人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地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信息、学生所在班级和其他基本信息。除小学一年级外,其他初始年级沿用学生升学前的学籍号,各校不得重新分配学籍号造成重复学籍。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老生须安排补录照片。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电子学籍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五条 获准在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每年小学新生入学和小学升初中,可以在放暑假后按教育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提前办理入学手续,于9月3日前将外区县新生信息(包括:新生姓名、性别、原区县和毕业学校、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以区县为单位造册,经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初中学段的名册直接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复核后将名册反馈有关区县教育局。9月5日前,区县不得强行注册电子学籍,否则造成学籍重复,市教育局将予以删除。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9月3日上报录取外区县生源名册后,不得再招录公办学校生源,如有学生变动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学籍。
第六条 每年初中升高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依据市招生办的审核结果审批入籍。
第七条 禁止为幼儿园或学前班学生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
第八条 新生学籍录入,在电子学籍管理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暂定为小学每班不超过56人,初中和高中每班不超过60人,以后逐步过渡到按省定班额标准(小学46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条 各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对毕业信息进行维护,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普通高中统一提交市教育局审批),审批后方可完成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各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三章 变动和审批
第十一条 全市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操作,统一启用系统中导出的审批表格。严格做到纸质审批与电子审批同步操作,仅有纸质材料,未见电子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仅见电子申请,未见纸质材料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签章,也一律不予审批。凡符合转学规定的,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办理转学手续;违规接受转入学生的学校,应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省内转学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流出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学籍转出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①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提供监护人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或暂住证)、户口本;②属于监护人工作调动的,需提供相应单位提供的调动证明、户口本、房产证;③属于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的,须提供户口本和监护人的住房证明。
属于其他理由的省内转学,应向转入地、流出地学校双方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落实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籍转入到流入地学校,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跨省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手工录入学生的信息,并给学生分配学籍号、地区学号。除此外,所有省内的转学学生,转入校不得在系统中手工录入转入学生信息。否则,由此造成重复学籍将追究手工录入学校责任。
跨省转出的学生,须在每年9月20日之前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标记,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学籍删除。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原学校保留学籍。
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后开始办理,春季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完毕;秋季开学后至9月20日截止办理。超过时限除确有特殊原因(军人转业、工作调动)需要转学外,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申请休学的学生,需向教育主管部门出示病历、病情处理意见书、医疗发票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休学审批表。严禁为达到变相留级的目的,以虚假材料操作休学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提交记录。
第十五条 各区县各校要杜绝违规变动造成的“生籍分离”现象。“有籍无生”的学校要登记流失学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有生无籍”的学校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符合转学或借读的条件,须督促家长尽快办理转学或借读;如果是违规变动的,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因学校违规造成的学生学籍问题由违规学校负责处理,并做好家长工作。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各校学籍进行核查。
第四章 管理和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签章后提交正式纸质申请,由所属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校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十八条 建立规范的学籍上报程序和审核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中小学学籍信息由中小学(学区)学籍管理员录入,并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区县教育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学籍报送的审核审批,并提交区县教育局负责人审签。学籍上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区县教育局和市直各校负责人须严格按照与市教育局签订的诚信承诺书做好电子学籍信息上报工作,同时,各区县各校要分别将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区县本校予以公示。各区县各校学籍统计结果应在每年9月20日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各区县各校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验,并将当年全市在校学生的基本数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区县各校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同时纸质学籍档案保留。
第十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区县各校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给他们配备专用的电脑和打印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教育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